湖州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根据馆藏和借阅条件许可,对社会各界适度开放。
第二条 读者凭校园一卡通或读者证在图书馆借书、阅览。
第三条 读者因故(毕业或休(退)学、调离、解聘、辞聘等)离校,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资料,并主动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四条 读者有合法、公平利用图书馆用于服务的文献信息资源、设备和空间的权利;有使用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权利;有向图书馆提出各类意见、建议的权利;对图书馆的处理有异议时,有权向图书馆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读者入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并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章入馆须知
第六条 读者凭校园一卡通或读者证入馆借阅。
第七条 入馆应保持衣着整齐,言行举止文明得体。
第八条 保持图书馆内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避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 维护馆内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将雨具、食品及有异味的茶水饮料带入书库及阅览区,禁止携带宠物入馆。
第十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公共资源。阅览区座位实行预约制,严禁占座。读者长时间离开应带走个人物品。入室阅览请刷卡选座或提前预约,自觉维护秩序,不得随意挪动桌椅或以任何方式抢占座位。
第十一条 图书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书库及阅览区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二条 爱护馆内设施及书刊资料,严禁涂抹、刻画或损坏。违者将视污损及破坏程度予以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劳动,支持其按章办事。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随意张贴海报,或使用自带设备进行摄像、摄影及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且不听劝告者,任何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借阅规则
第十六条 读者凭有效证件(有效期内的校园一卡通或借书证)入馆借阅。校外读者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入馆查阅。
第十七条 有效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图书馆有权予以扣留。
第十八条 读者可自行选择自助借还机或人工服务借还图书。出门禁时如若报警请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禁止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图书馆。
第十九条 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
第二十条 借书时请留意还书日期谨防超期,逾期30天以上者,借阅权限将被暂停。
第二十一条 读者应爱护所借书刊,不得圈点、划线、批注、损毁或遗失,违者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读者可根据需要办理图书续借,续借期为30天(自续借之日起计算)。逾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可续借。
第二十三条 读者可网上预约本馆“已出借”状态的图书。预约图书到馆后,图书馆将通过Email或手机短信通知读者,并为其保留1周(寒暑假除外),逾期未取则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 如本馆无所需纸质文献,读者可借阅电子图书或通过馆际互借获取。
第二十五条 借书数量:教师每人50册,学生每人20册。
第二十六条 借书期限:外借书库图书借期为120天,可续借30天。如还书日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开学后7日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外借书库实行开架管理;密集书库实行闭架管理,读者需借阅时应由工作人员取书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阅览规则
第二十八条 读者凭一卡通、读者证或阅览证入馆阅览。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取阅书刊限1册,阅后请放回原处,或置于阅览桌由工作人员归架,不得带出馆外。
第三十条 报纸、期刊、特藏图书、古籍文献等原则上仅供馆内阅览,不予外借。
第三十一条 特藏图书实行闭架管理,读者查阅需向工作人员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特藏室或擅自将文献带出。
第三十二条 原版古籍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复制。其他古籍、报刊资料可在指定自助复印机复印,或办理临时借阅手续后复印,复印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读者应爱护阅览书刊,不得圈点、划线、批注、损毁或遗失,违者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阅览区内应保持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不得随意挪动座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雨具、食品及有异味饮料不得带入。
第五章座位预约使用规则
第三十五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内的公共资源,本区域座位实行预约选位制。
第三十六条 校内读者可凭一卡通在选位机预约,或登录座位预约系统进行选位。
第三十七条 座位入座前或离座时,读者须选位机上刷卡签到或签离。
第三十八条 入座未签到、结束未签离和签到后长时间(30分钟以上)离座均属违规行为,违规满三次暂停选位权力三天。
第三十九条 离开座位时请务必带走所有的个人物品。
第六章研修空间使用规则
第四十条 本馆研修空间主要面向本校师生,用于专题学习研究与学术研讨,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修空间实行预约制,4人以上师生团队可通过系统预约,并凭人脸认证进入。预约生效时间前10分钟至后30分钟内,所有小组成员须到门口签到。如有未正常签到者,预约人记违规一次,累计三次违规暂停预约权限三天。使用期间请保持低声交流,使用完毕请签退并带走个人物品。
第四十二条 读者应爱护研修空间内设施设备,按规定流程操作,请勿随意移动。如遇设备故障,请立即联系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否则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持研修空间环境整洁,禁止随意张贴。不得携带食品、饮料、雨具入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研修空间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有违反国家、学校或图书馆相关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
第七章赔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读者所借图书如有遗失、污损或撕页,按以下规定赔偿:
1.遗失图书可赔偿同版本新书,如有价差须补足,并交纳加工费3元;无法赔偿同版本图书的,按下列第2条执行。
2.普通中外文图书赔偿标准:
l 1987年12月31日前出版:原价8倍以上;
l 1988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版:原价5倍;
l 1996年1月1日后出版:原价3倍。
3.馆藏孤本、外文原版图书或重要图书,按原价10倍以上赔偿,必要时报馆长审批。
4.多卷书遗失:内容连贯的遗失一册,按单册赔偿并罚金20元以上;内容不连贯的遗失一册,按单册赔偿并罚金10元以上。
5.污损图书:每污损一页赔偿2元;污损10页以上,按原书价3倍赔偿,最低赔偿20元。
6.凡有撕页行为的,每撕一张赔罚20元,并对当事读者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或读者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7.期刊及其他资料遗失赔偿参照上述标准。亚基会等赠送外文原版图书(统一定价25元/本)参照第2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况应予以处罚:
1.发现使用他人借阅证,给予扣证,由持证人本人来认领。
2.有偷窃行为,查有实据者,除了提请学校相关部门或读者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外,按书、刊的原价处10倍以上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